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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edu999.com     2006-7-25        来源:华夏大地教育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考委”)管理的各类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专业主管部门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市自考办与区、县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予以必要的考核。 

第二章 报名 

第七条 天津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八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在核验《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后,只须填写《报名卡》。 

第九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按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顺序区县代码、报考年度号、考次号、考生序号。  

第十条 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和有报考条件限制的专业均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考生的注册、审核、报名工作。面向普通高校开考的专业,由有关普通高校自考办负责考生的注册、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到区、县自考办报名,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申请表》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毕业论文(实习)考核考生申请表》。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本次未能申请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次申请。 

第十二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按市自考委《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条件》(试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停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由区、县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发予考生《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期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市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自考办须根据《印制、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的有关规定,选定试卷保密印刷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向所在省、直辖市保密局注册备案,并将保密印刷厂基本情况报教育部自考办。 

(二)保密印刷厂自开始印制试卷至启用前全部过程中,必须实行全封闭操作,每天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内外值班巡逻。所有接角试卷、参考答案和评份标准的人员应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入闱期间,严禁将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带入印刷厂。 

(三)保密印刷厂指定专人保管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清样、校样、成品、印版、纸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要特别警惕非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交叉印刷和错装事故。印刷期间废页要妥善存放,严禁销毁,待印刷全部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监印人员监督,在对废页与成品数量核对无误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 

(四)市自考办的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刷质量。 

(五)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须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日期。 

第十九条 试卷要用密封车运送,三人以上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协助。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运抵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同时与分管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钥匙的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区、县自考办都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防火器材,并须经公安、机要部门及市自考办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考试期间的试卷存放,必须有公安(或武警)及自考办人员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 。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三)区、县自考办在开考前保存试卷不得超过两天。 

(四)试卷运送必须有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每科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五)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根据市自考办的部署,各区、县自考办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县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区、县政府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并请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市自考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点以承担考试的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经市自考办批准后,必须做到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区、县自考办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考点设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考点主任和副主任由考区主任委任并报市自考办备案。考点主任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市自考办、区县自考办和考点之间必须保证通讯的通畅。通讯设施(如电话、传真)必须有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存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三十条 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内配备二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考点主任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助学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区、县自考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考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坟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二)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卡。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见附件一)。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区、县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和考场记录卡,并迅速送往市自考办指定的地点。答卷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三章试卷的运送与保密所规定的条款执行,确保安全。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期间,区、县自考办应安排工作人员心里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智市自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市自考办。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市自考办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市自考办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市保密局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自考办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开考时间拖延,必须经市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由市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 

第四十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作为专业考试计划一部分,要和课程考试一样严密组织,保证质量。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的考核必须在该专业开考计划开设的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进行。课程实验和课程实习的考核可在该课程考试合格后进行,也可在专业开考计划开设的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进行。 

(二)主考学校或受主考学校委托主持实习、实验考核的单位,考前须按规定时间将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计划,报市自考办审批。 

(三)在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过程中,市自考办必须对考核内容、方法和质量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评卷和分数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市自考办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市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学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市自考办派人参加。各课程评卷组应由具有中级、高级职称的该课程骨干教师担任负责人,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教师应聘任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 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评卷工作。 

第四十四条 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是市自考办的职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第四十五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市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第四十六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要设立答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且要心里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室。 

第四十七条 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 借他人。《评卷工作证》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答卷交答卷保管室保管。 

第四十八条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第四十九条 评卷前,评卷领导小组应对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的培训。评卷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三)和《评卷注意事项》(见附件四)。 

第五十条 评卷前各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市自考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市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五十三条 评卷中发现违纪、舞弊情况,市自考办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市自考办迅速查处。市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自考办。 

第五十四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凡复查后不及格的答卷,应加盖“不及格”章。涉及到分数更动时,应在题首分数处改动,并由复查教师签名。因分数更动涉及及格与否时,应交课程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并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变更章”。 

第五十五条 市自考办负责评卷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应在试卷密封情况下进行,质量检查结果应作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 。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市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评卷,所评试卷经市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在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市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扣发评卷费、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评卷结束后,市自考办向成绩合格者发予《课程合格证》。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答卷在成绩发布三个月后销毁。 

第五十八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结束后,主考学校或受主考学校委托主持实习、实验考核的单位要将考生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内容和成绩,填入《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成绩登记表》并为考核合格考生填写《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证》,一并交市自考办。《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证》经市自考办审核后发予考生。 

第六章 考籍管理 

第五十九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市自考办和区、县自考办分别负责,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六十条 考籍管理工作采取学分制和学年制相结合的办法,以《准考证》号码为序排列。 

第六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有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八年。 

第六十二条 考生考试成绩合格,区县自考办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区县自考办应按照《合格成绩册》抽取全部合格答卷,并将合格答卷与《合格成绩册》一一对照。如发现问题,交市自考办核验后予以纠正。区、县自考办在抽取合格答卷后,及时将《课程合格证》的存根贴在合格答卷上,装入考生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包括:《考生登记表》、合格答卷、《课程合格证》存概、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 

第六十三条 参加不同专业的课程考试,取得《课程合格证》,且符合并档规定条件的考生,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到本人考籍所在的区、县自考办办理并档手续。 

第六十四条 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 考者,应办理转考手续。转出考生须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到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办理手续。然后持区、县自考办《转考证明》及考籍档案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转入考生,持转出地省级自考办的转档证件和考籍档案,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十五条 凡专业停考或跨省转考的考生,可免考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第六十六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及肆业生、退学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的毕业生申请免考,按《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办法》执行。免考手续每年办理两次,每次在考试报名期间进行。 

第六十七条 考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十八条 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考生完成报考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实习,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即可到考籍所在的区、县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第七十条 停止考试的专业同时停止办理该专业毕业审核手续,考生可转考其它专业. 第七十二条 毕业资格审核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考生向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交验《准考证》和全部《课程合格证》、《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证》以及《免考审批表》等有关证件。办理本科毕业证还需交验原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盖有原毕业学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课程成绩单。然后填写《毕业生审比登记表》。 

(二)区、县自考办核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与《考生登记表》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课程合格证》与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是否相符,免考、转考、并档等证件是否完备,表、证的照片是否为同一人,全部考试答卷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有关证件的遗失证明等. 区、县自考办核验无误后,将初审毕业生名册、申请毕业考生的考籍档案和有关证件报送市自考办。 

(三)市自考办及主考学校对区、县自考办上报的毕业生档案和有关证件进行复审。全部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市自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市自考办、主考学校和区、县自考办要加强办理毕业手续工作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内部制约机制和严格的证书、印章保管措施。 

第七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七十三条 市自考办和主考学校自考办应长期保存《毕业生名册》(后附《考生登记表》)。毕业生合格答卷保留半年后销毁。 

第七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工作遵照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定稿)执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到专业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手续。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级自考办必须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建立国家与市、市与区县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人数及毕业生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晨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第七十九条 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十条 市自考办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的截止时间为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考试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每年度的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市自考办应定期发布考试分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一: 

考生守则 

一 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 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 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 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六 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及考点名称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卷一律作废。 

七 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作图等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 

八 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答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扣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 对违犯《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附件二: 

监考人员守则 

一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准监考。 

三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 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民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 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六 每科开考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纸后直接进入考场。 

七 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 

考试前十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八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九 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前方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一 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涂《考场记录卡》并在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付分表总分栏内分别填定“缺考”或“空白”字样。 

有听力内容的考试,开考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禁止考生交卷退场。 

十二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考生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布。 

十三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且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卡》、《违纪考生处理表》,收取违纪证据。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四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 监考员在考场内应精力集中,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拭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 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八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待答卷收齐后,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卡》的填写内容,检查答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十九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试卷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一 监考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期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三: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 评卷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 评卷工作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进行评阅。评卷工作人员应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得会客、打电话、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三 评卷时应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 

四 答卷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五 评卷一律用红芯圆珠笔,其它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地内。评卷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数必须有复核人员或组长签字、盖章。 

六 评卷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四: 

评卷注意事项 

1、评卷前评卷教师应在各课程评卷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 

2、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3、对违纪考生的答卷(如不按规定答卷,或有雷同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可照常给分,但必须对这些答卷进行详细记录,并报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其成绩是否有效,由市自考办负责处理。 

4、作文题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评卷组讨论确定。其它题目按一人评阅,一人复查的办法进行。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5、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门课程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6、试题评卷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 

7、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②试题是否按要求或步骤等要求全分,评分是否有误。 

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 

8、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市自考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灵敏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市自考办“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变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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