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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http://www.edu999.com     2006-7-25        来源:艺术创作与产生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文学艺术创作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文学艺术创作质量和水平,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文化部决定成立“文化部文学艺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对文学艺术创作进行指导、参谋、咨询、评审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促进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协调和组织工作由文化部艺术司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成员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顾问若干名。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按艺术门类分设戏曲组、话剧组、音乐组、舞蹈组、杂技组、曲艺组、美术组等,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文艺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有关人员构成。成员需身体状况良好,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一)具有研究员、一级艺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中青年专家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二)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生产、评论、研究或艺术管理工作多年,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三)文化部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四年一届,其成员由文化部聘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艺术活动由文化部根据每个活动的实际情况视需要确定。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对文化部制定的文学艺术创作规划及各种政策,提出指导性和建设性意见,做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指导全国重点剧节目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加对进京剧节目的研讨工作。
    
    第十三条 参与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制定艺术人才培养规划,参加艺术人才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文化部“文华奖”、“中国艺术节奖”及相关艺术比赛、汇演、展览的评奖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文化部举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展览、学术研讨等活动的策划、创作、设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它艺术专业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作为参谋咨询机构,须严格按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代替和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艺术规律。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文化部举办的评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介入地方文化部门和剧团中的人事纠纷,不得干预地方和剧团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作风,不得收受和索要钱物,收受贿赂。要反对铺张奢华,不给地方文化部门和剧团增加经济困难。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须向文化部做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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