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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
   http://www.edu999.com     2006-6-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1.概述 

守则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公文。它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制发的、要求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人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守则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的还是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规范,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和较强的针对性。  


2.写作要点  

守则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构成:  

(1)标题  

守则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守则)组成,有时可省去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人员守则”或“守则”。  

(2)正文  

通常先以简要语说明制文缘由,次分条目列述具体内容;再以“以上各要,望互相监督执行(遵守)”等语作结。  

(3)签署发文机关和日期。  

如标题中已奈明发文机关,或用题下标示标明了发布日期,这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  

守则一般比较简短,条理清楚,内容明确具体是其基本要求。  


3.例文  

例文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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