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选题
1.(1999-3-14) 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A
【考点】合伙企业和房屋抵押的效力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甲购买房屋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甲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甲以该物向合伙企业出资,不符合有关合伙人的出资规定。因此,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甲又以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抵押与丙,又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当然抵押合同无效。
2.(1999-3-15)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
B.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C.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D.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答案】C
【考点】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的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争论,多数人理解为按份共有, 即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注意,本题与2000年试卷三第6题基本相同。
3.(1999-3-1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一条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有义务予以满足"
【答案】B
【考点】公司减资的法律规定
【详解】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因此C项和D项正确。这里注意,2005年出台的新公司已取消了关于公告次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A项减资后的30万元没有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B项是“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应该是“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缺“代表”二字,意义全变。因此B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应选项。
4.(1999-3-17)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成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
B.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C.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D.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
【答案】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成立的程序
【详解】《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因此募集设立的程序首先是发起人认购股份。据此排除A项和B项。比较C项和D项,区别在于制作招股说明书和申请批准募股的顺序。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申请批准募股时必须报送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因此在程序上制作招股说明书先于申请批准募股。
5.(1999-3-18)在课堂上,老师问:"我国对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缴清出资的最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以下四位同学的发言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同学:"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缴清出资的最长期限均为6个月,外资企业为3年,一律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算"
B.乙同学:"中外合资企业有法定最长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算为6个月,而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没有规定最长期限,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C.丙同学:"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外资企业的法定最长期限为3年,都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算,但中外合作企业没有缴清出资的法定最长期限,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D.丁同学:"三种外商投资企业都没有缴清出资的法定最长期限,都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6.(1999-3-19)下列选项,哪项是我国现行法规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A.广播电视
B.国内商业
C.对外贸易
D.邮电通信
【答案】C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缴清出资的最长期限
【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综上,本题应选C。
7.(1999-3-24)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答案】C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详解】《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A项错误。
《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出票人为两个人以上签章的,属于签章人的共同行为,行为人对签章负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无条件支付”可以说是票据存在的信用价值,因此,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票据本身无效而不仅仅是该条件无效,因此D项错误。
8.(1999-3-25)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答案】A
【考点】本票包含的内容
【详解】《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A项错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因此B项正确。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已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因此无须承兑,因此C项正确。本票中。出票人即付款人,所以D项正确。
9.(1999-3-26) 下列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B.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与国家财政部共同执行货币政策
C.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D.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与国家财政部共同执行货币政策
【答案】C
【考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详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本题应选C
10.(1999-3-27) 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正确的?
A.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
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
D.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答案】B
【考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甲公司才交纳保险费。因此,A项错误。《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即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对超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低于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因此,本题中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B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4条的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因此,洪水属于保险责任之一,D项错误。
11.(1999-3-39)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答案】D
【考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详解】《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因此,选项D项正确。
12.(1999-3-40) "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答案】B
【考点】共同海损的范围
【详解】《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ACD都属于共同海损。而选项B属于单独海损,即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对于单独海损,应由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失。
13.(2000-3-1) 红旗汽车厂为一国有企业,现拟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
B、发起人应不超过5人
C、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D、发起人可以超过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答案】C
【考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的人数
【详解】根据2004年的《公司法》第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题应选C。但是根据2005年出台的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已没有合适的选项。
14、(2000-3-2) 兴华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发行亲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兴华糖业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亲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所有亲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答案】 A
【考点】新股发行规则
【详解】《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A项“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的规定违法,为应选项。
B项是关于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明确规定,即《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没有规定。既然如此,《公司法》并没有禁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B项不违法。 C项是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以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以将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记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而且《公司法》没有限定公司新股发行的对象,因此公司发行的新股可以均为无记名股票。
D项是关于股份的承销。《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第88条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另外,《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因此D项也不违法。
15、(2000-3-3) 有限责任公司给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其法律性质属于:
A、设权证书 B、设权证券
C、证权证书 D、证权证券
【答案】C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性质
【详解】《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股东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因此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明文书,而不是设权文书。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有价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具有流通性。《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转让,但并不是通过出资证明书的转让来实现,即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而且出资证明书并不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属于有侨证券。
16、(2000-3-4) 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日期应以下列哪一个为准?
A、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B、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D、公司批准证书下达之日
【答案】C
【考点】股份公司成立的日期
【详解】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就是指公司的成立,适用《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7、(2000-3-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下列哪一种人?
A、善意第三人 B、所有第三人
C、事实上的合伙人 D、普通债权人
【答案】A
【考点】合伙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对第三人的效力
【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
18、(2000-3-6) 关于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B、由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C、由全体合伙人连带共有 D、由合伙企业所有
【答案】B
【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的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争论,多数人理解为按份共有,即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注意,本题与1999年试卷三第15题基本相同。
19、(2000-3-7)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答案】C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法条,应选C。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无所谓连带责任。
20、(2000-3-8)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A、仍应承担责任
B、不再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款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答案】C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责任期间
【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属于除斥期间,所以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