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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补充通知
   http://www.edu999.com     2006-7-11        来源:职称在线      浏览次数:
 
 文号:国人部发〔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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