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还可在学校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上,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根据《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根据《条例》的规定,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因此,确认见义勇为的工作应当由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