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院校 -> 就业政策
教育部关于公布全国中等职业教育首批示范专业(点)和加强示范专业建设的通知
   http://www.edu999.com     2006-7-26        来源:潍坊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
 

        教职成(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的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建设工作,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结合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要,现确定并公布数控技术应用等20个专业的176个专业点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首批示范专业(点)(以下简称示范专业)。为了加强示范专业建设,发挥示范专业的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专业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学领域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试验和示范基地。示范专业的建设要体现教育创新的要求,努力推进职业教育观念、专业建设机制的创新,增强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能力。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为生产、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把示范专业的建设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职业教育专业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淡化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益。在加强这次公布的示范专业建设的同时,各地也应确定一批省级示范专业,共同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骨干力量,促进职业教育走扩大内涵、突出特色之路,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和吸引力。
    三、加强示范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现代化建设。各示范专业应当建立熟悉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实际、专业知识水平高、具有很强职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要重视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教师梯队的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培训示范专业的师资。有关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设现代化的实验实习基地,不断更新教学手段。
    四、积极推进专业教学创新,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示范专业要瞄准市场办专业,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更新教学内容,使专业教学内容与相关的职业资格的要求相适应,增强专业教学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使示范专业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特点,大力加强相关职业领域的技术工人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有条件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的支持下设立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培养培训项目,把示范专业办成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基地。同一示范专业的专业点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中已经开发的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基础上,探索更加先进的、更有利于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课程体系,开发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课程和教材。要探索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把优化专业课程结构与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结合起来。
    五、示范专业应积极探索行业、企业和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联合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机制。各示范专业应当建立包括行业企业生产技术人员、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员、职业教育教研人员。职业资格鉴定人员、教学领域专家和优秀教师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小组,在认真分析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结合 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制定相关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六、加强对示范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示范专业建设是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和推进教学管理制度、学生招生和就业制度的改革。我部将加强对示范专业建设的指导和评估检查,促进示范专业的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支持,及时解决示范专业建设中相关问题,要在招生、毕业生就业、学费收取、课程设置、学籍管理、教师聘用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的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增强示范专业适应市场需求自主发展的能力。承担示范专业建设的职业学校,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优先保证示范专业建设的需要。
    七、发挥示范专业的示范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专业建设的经验,通过组织现场教学观摩、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把示范专业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及时推广到中等职业教育其他专业领域。要支持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专业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把专业建设的经验辐射到农村和西部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领域,带动农村和西部地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略

主题词:中等职业教育 专业建设 通知
抄 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有关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02年12月3日印发

 
 
  [网友评论]
你的 姓名:   匿名发表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
中国教育招生在线论坛欢迎您!  >>进入
  [热门评论]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