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办大学 -> 民校文摘
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http://www.edu999.com     2006-5-20          浏览次数: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含义,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于这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如果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一、 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
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这里讲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可见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对于取得的利益来说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利益取得时没有根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根据,尔后该根据消灭。如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这里说的给付,是指有意识、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一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形:1.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2.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的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得利人应负返还义务。但下面几种情况虽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债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灭,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4.不法原因的给付。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为的给付。
    二、因给付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一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二是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以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三是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在添附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基于自然条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条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乙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定的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为债权人;得利益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返还原物,即利益的原来形态;当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额。该价额依债务人所获利益之时的客观价值而定。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债务人主观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1.债务人为善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仅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但其利益不存在如果是因为将该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应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2.债务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应将所受益或其折价连同孳息一并返还。3.债务人在取得利益为善意,嗣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含义,就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一旦发生,即依法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本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
理而支出的费用,而本人有返还的义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法律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尊重他人、不干预他人事务与社会成员间应互助合作、危难相助两种价值理念的冲突。法律一方面鼓励社会成员间互助合作,危难相助,另一方面又要限制对他人事务的过分干预。无因管理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有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的必要,否则,就会导致滥加干涉他人事务的后果。为此,无因管理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事务,就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并能成为债的客体的一切事项。在无因管理中,该事务应是他人的事务。如系自己的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是指对事物的照管、料理等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雇用他人为邻人修缮房屋。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二、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意思是指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有使管理事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管理意思的存在是认定因管理而“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为合法的关键。管理人误将自己的事务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的,或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即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因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履行委托、保管等合同义务,履行监护义务等,虽系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但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且又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无因管理。这类无因管理,在主观上完全与本人的意思吻合。如抢救高呼救命的落水之人、将遇车祸受伤的行人迭医院
抢救等。
    二、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无因管理。此类无因管理是对本人应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无因管理。如替他人代缴税款、赡养被子女遗弃的老人等。管理人以本人所负上述义务而为管理,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成立,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义关系
    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有:一是管理义务。管理人应依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的管理,且须尽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二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时,应尽其可能及时通知本人,由本人决定是否继续管理。三是结算义务。在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将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交还本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转移给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而使用本人的金钱的,应支付利息。
二、 本人的义务。1.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物支出的必要费用;2-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物所受之损害。


 

 
 
  [网友评论]
你的 姓名:   匿名发表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
中国教育招生在线论坛欢迎您!  >>进入
  [热门评论]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