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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特征、分类及订立
   http://www.edu999.com     2006-5-20          浏览次数:
 

                                          杨伯攸    
合同的特征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及债权合同。狭义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合同法采取广义合同的概念.谴将身份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    
    合同具有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民法上,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都是法律事实。    .
    2.合同屑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法律事实依其与人的意义是否有关,分为自然事件和人的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胡活动。合同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意识的支配下的活动,因而属于人的行为。    
    3.合同属于合法行为。行为依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但非法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其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意志相反,而合法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出于行为人的意愿。合同是由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的意愿,因而属于合法行为。
    4.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事实的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等。民事法律行为,是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合法行为之处,在于其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合同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意思表示的多少,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处于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地位。通常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下列的种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这类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划分。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负担债务,而他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
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及同时履行抗辩等特殊规则,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问题。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成立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交付物为标准划分。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

    
  同。实践合同,是指在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的合同,也叫要物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成立。在传统民法中,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随着一济生活的发展,为充分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有些实践合同
  已变为诺成合同。如借贷合同中的银行信贷合同、保管合同中的仓储保管合同及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划分的。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要式合同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合同以及须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此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此类合同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为标准划分的。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不成对价关系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此分类的意义在于注意义务的轻重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此类合同是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标准划分的。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也叫典型合同。如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15种合同,皆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作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任由当事人自由创立的合同,也叫非典型合同。此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名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可以参照法律有关规定,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判。无名合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其成立、生效和解决纠纷,除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外,可以参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
    六、预约与本约
    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的。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债务,重在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故预约的债权债务不得让与。
    七、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所生之债权债务由他人,即缔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受的合同。涉他合同不同于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其债权债务只能对合同的缔约人各方有效。订立涉他合同,原则上只能为他人设定债权而不能设立单纯的债务。他人对合同为其设定的债权,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其接受时,该他人就是债权人;其拒绝时,合同债权由缔约人自己行使。常见的涉他合同是为他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条件预先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是否承诺的合同。定式合同的产生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其在使经济流转简便、迅捷的同时,剥夺了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权。相对人只能在下面情形中“自由选择”:或全盘接受定式合同的既定条款而订立合同,或拒绝整个合同。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定式合同的条款、效力及合同的解释均有特别限制。如定式合同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适用,定式合同须经审查。对定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从有利于相对人的立场解释。定式合同大量存在于金融、交通、保险、电力、煤气等公共服务领域。
    九、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给付,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在我国,国家特许的社会福利、体育等有奖抽彩即为射幸合同。

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的形成过程,就是双方你来我往、讨价还价、相互交换意思表示的过程。这一过程即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具备要订立的合同的各项必要条款。要约是对未来合同的设计,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必要条款是任何合同都不可缺的,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
    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其内容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1)对要约人的效力。理论上称其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2)对相对人的效力。理论上称其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相对人即获得承诺的权利。相对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相对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要约的法律效力有其存续期间,此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故亦称承诺期间。要约在存续期间内受相对人承诺的拘束,非于此期间内承诺,对要约无拘束力。要约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其存续期间有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前者依意思自治原则,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自定,要约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后者是在要约人未定存续期间时,依法律规定确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因要约发出的方式不同而不同:以对话方式进行的要约,相对人须即时承诺;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要约,应以可期待承诺到达的合理期间为其存续期间。’该合理期间通常包括要约到达相对人的必要期间、相对人考虑承诺与否的必要期间及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的必要期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送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送达相对人,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通知应要约生效以后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相对人。但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相对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消灭的原因有:(1)承诺期间届满。(2)承诺撤回或撤销。(3)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
绝包括相对人不承诺和相对人对要约进行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承诺两种情形,后者视为一项反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受。
    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当事人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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