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兰山区对民办学校的申办提出了更高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不能低于公办学校。
近日,兰山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将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并规定在设置标准上,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民办中小学必须有充足的校舍面积,普通教室、办公室、仪器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音美教室以及卫生室等各类功能教室齐全,运动场等体育场所、体育民办学校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准收取教育储备金和一次性预付款。学生退学,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另外,由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将坚决依法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