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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
   http://www.edu999.com     2006-6-16        来源:中华教育联盟      浏览次数: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讲话

1. 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培养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人才,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教兴国战略思想的提出,是党和国家对科技和教育地位、作用认识的一大飞跃,是实现现代化的科学性的选择。这一战略决策的实施必须切实的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无论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科技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阐述了教育的重要使命,同时对广大教育工作者寄予殷切的希望。他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民族优良传统的发扬,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的形成与巩固,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教育工作,而这些都是我们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和内容。我们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我们的全体教育工作者,对增强包括民族凝聚力在内的综合国力,承担着庄严的职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教育事业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方法、教学内容、管理体制、办学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各项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进入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时代,它对于人才的培养以及民族整体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多的人接受更多的教育,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和信息。而目前我们的教育现状远远不能满足这种要求。特别是办学体制的单一,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教育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合理,各地学校办学条件的悬殊差异,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人才的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正在日益显露出来。朱基总理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说:“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精神,是要进一步改变政府包办教育的状况,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朱总理还说:“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不走多种形式办学的路子,别无选择。”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能承担起重要的使命,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政府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吸引民间资金办学,政府可以将有限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培养高、精、尖的人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弥补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增加教育资源的总量,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扩大教育的总体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教育的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各类建设人才。二十多年来民办教育从兴起到不断发展、壮大 ,至今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力量,这是教育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用立法来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用立法来巩固教育改革已取得的成果,用立法来指导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是我们建立法制国家的需要。

2、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民办教育从80年代再度兴起至今,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达56274所,在校生923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人。截至2002年12月经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权省(区、市)批准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达130多所。由以上一些统计数字可以看到,民办教育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经过二十多年的办学实践现在在已形成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他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为社会培养、培训了数经千万讲的人才,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已占有一席之地。对民办教育中的成功经验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民办教育的发展。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民办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在校生人数与公办学校相比还很少,比例也不大。有人作过统计,扣除4万多个幼儿园,在全国教育机构总量中,民办教育机构仅占2%—3%。要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必须大力发展。当前还有不少人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出现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有些人对民办学校有误解,甚至歧视民办学校,给民办学校以不平等待遇,以至于有关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措施落实不力。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被另眼相待,有的地方还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籍管理、税收等方面设置种种关卡。一项对民办教育的调查显示,55%的民办学校感到受歧视。从民办学校的内部看,相当一些学校由于经费紧张,办学条件简陋,管理也缺乏规范。有的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教师队伍不稳且老龄化,还缺少专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亟待提高。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思想不端正,作虚假广告,欺骗学生和家长,造成恶劣影响,有损民办学校的声誉。对这些问题法律应该给予规范,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样做,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民办教育中的不少问题由于还不明确,严重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比如民办教育的性质问题、地位作用问题、产权问题、发文凭的问题、税收问题、终止问题等等,社会上都有些不同的看法,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混乱现象。对这些问题法律应该给予解决和明确回答。
  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7年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有些规定甚至有碍民办教育教育的发展。在总结《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践的基础上,应该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和发展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相比,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有:
  (1)为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规范办学者的办学行为,也应该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
  (2)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已不能完全反映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也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
     等教育的需求。
  (3)为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应该明确规定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界定它们的地位、作用
     和职责。
  (4)为了充分调动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应该明晰校产归属。
  (5)法律应该明确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予以保护。
  (6)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资金来源不同,应该给民办学校更多的自主权。
  (7)需要明确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8)通过法律责任的制定,使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总之,教育方面的法律已经解决了很多教育方面的共性问题,而民办教育中还有不少特殊的问题,其他的教育法律没有规范,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明确。因此,制定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很有必要,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我们不但有很好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有很好的政策基础。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用以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要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权益。本条的规定与法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的衔接的。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自主决定设立什么形式的决策机构、自主聘任或解聘教职工、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除了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外,本法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特有的、需要强调的权益又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参加业务培训、职务的聘任、教龄和工龄的计算、受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做了规定。本法对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有些权益又进一步加以明确,主要还是强调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是受到《宪法》的保护,其次有关教育的法律,《教师法》、《教育法》中都有规定。这种考虑是基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作者:山西民办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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