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作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0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简明日程表
200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以及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有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在陕西省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跟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转户者除外)。
(三)报名办法:
具有报名资格所有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须交验户口本(临时居住的户口本无效)和身份证,所有考生均须签订招生诚信承诺书。
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理工、体育、艺术(文)、艺术(理)5个类别,从2005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中不再设外语类。
户口在我省,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或其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在考试科目、计分办法与我省相同的前提下,经当地省招办同意,户口所在地县(区)及市(区)招办同意和我省招办批准,方可在外省借考;在我省工作的外省户口职工或其子女确需在我省借考,须经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并征得在我省借考的县(区)及市(区)招办同意,并报我省招办备案。省内不得跨市(区)借考。
各地要对考生严格审查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投机报名。报名结束后,市(区)招办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报送省招办。
报名时间安排、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法、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04〕25号)执行。
二、体检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3〕7号)要求执行。教育部还规定今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应做出相应结论。各县(区)招办要与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要求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到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确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其结论供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查。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总分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再参加军队院校招生体检和面试。
报考空军、民航飞行学院的考生如兼报其他高等学校或军校,也须参加相应的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统计表交市(区)招办汇总整理,于4月10日前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还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以便考生合理选报志愿。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后裁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受过法律惩处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考试和评卷
考试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省招办印发试题,市(区)、县(区)招办组织考试。
考试科目实行“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内容;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内容。文史、艺术(文)类考生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生考试科目为“3+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要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另行通知。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上 午9:00—11:30语文;下午15:00—17:00数学
6月8日上 午9:00—11:0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15:00—17:30外语
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区)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增设考点。每个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编排。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设考场。
每场考试均需调换考生座位,考生座位调换办法按照《考生顺序号与座位号对照表》(随试题下发)进行。调换监考办法由各区(市)招办制定。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 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送至省高考试卷保管站,借考考生、少年班考生的试卷由县(区)招办密封后通过机要部门分别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高考试卷的评阅和分数统计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成绩由县(区)招办通知考生本人,不允许查卷。
高考试题及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做到万无一失。
2005年我省暂时取消高考全国统考之中的外语听力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试卷、各中学组织考试、市(区)招办统一评卷的办法。听力成绩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不计入统考总分。
五、招生章程
各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时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招办。
六、填报志愿,建立考生档案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录取院校志愿在高考结束后、分数公布前的6月9日至6月13日填报;三批本科、专科(高职)志愿在分数公布后的7月4日至7月6日填报。考生要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三秦都市报•招生考试特刊》公布的招生学校和专业名称、代号、录取批次、招生科类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等填报志愿。
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专业;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专业。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的专业。
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提前录取批次同时填报志愿,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 “提前录取院校”栏内,专科(高职)志愿填报在 “提前录取体育艺术专科”栏内。该批次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志愿,否则为无效志愿。从第一批本科开始可以兼报文史或者理工类志愿,兼报志愿填涂在相应批次的志愿栏内。
各级招办、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的指导。
志愿卡的信息采集由市(区)招办安排进行。采集后的志愿信息必须打印出校验单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发现错误,市(区)招办要及时修改。提前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志愿信息,各市(区)招办应于6月21日前报送省招办;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志愿信息应于7月15日前报送省招办。志愿信息必须刻入光盘报送。
七、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思想品德考核、高考成绩、报考志愿、诚信记录等6项内容,由省招办汇总后建立;另一种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由市(区)招办负责建立。考生北录取后由考生本人到县(区)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入学报到时交给招生学校。纸介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考生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要求执行。
八、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学校分批进行。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划定。军队、公安等提前录取院校的本科控制分数线与二批本科相同;专科控制分数线根据计划,从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适当下延划定。
录取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要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高等学校录取期间必须按照本校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关于录取照顾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第一、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2、高中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竞赛第一、二、三等奖及全省竞赛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3、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者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体优生;
4、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2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取其中照顾分值最大的一项。
享受录取政策优惠照顾的考生,要交验相关的原始证书,同时填写《200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考特殊考生证明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少数民族考生不需要填写此表,但是必须经县(区)招办审查其户口本和身份证进行确认,各县(区)招办要严格审查特殊考生资格并进行公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除少数民族考生之外,各市(区)招办要将特殊考生分类造册,连同这些考生的特殊考生证明表、获奖证书原件,一并报送省招办。特殊考生的名单奖在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考生不得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须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新生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并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不得转交给其他任何人。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迁移户口,并按照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报到时,新生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自己的纸质档案和有关材料,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和档案接收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办备案。
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招办。省招办将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这些考生予以注销,并对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协商解决。
九、定向就业招生
有定向招生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对定向的就业去、奖学金设置、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要求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定向招生面向全省所有的考生,与非定向招生安排在同一批次,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该小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由省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果生源仍然不足,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考生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绝签订协议的新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特殊形式招生
体育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5〕7号)要求执行。艺术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5〕3号)要求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4〕26号)要求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普通高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少数民族预科等形式的招生以及空军和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招生经费
市(区)、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二、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标、从严治招意识,深化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新的进展。招生考试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要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试题泄密)等影响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的同时,报市(区)县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对违反招生纪律的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成立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将招生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根据招生工作进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协调和沟通,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对突发问题的处理过程、结果及宣传要系统研究、一并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