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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的通知
   http://www.edu999.com     2006-5-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教委(教育局),在渝招生的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重庆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重庆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证各普通高校在重庆市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切实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使普通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确保我市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报名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五条  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全市统一为1月22日至26日。
二、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报名。往届考生和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在市外学习的考生,必须回到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报名。 
第六条  在重庆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区县(自治县、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七条  凡户口从外地迁入我市的考生,其户口必须在2002年9月1日前迁入,且具有我市高中就读学校三年学籍者方能报名。
随父母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入我市的考生,应出具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和调函。
  非随父母工作调动,将户口从本市其他区县(市)迁入黔江区、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巫溪县、城口县的考生及常住户口不在以上七区县(自治县)管辖内的应届毕业的考生,不能享受该区县(自治县)的政策性照顾加分。以上区县(自治县)招办应严格审查,对这部分考生应单独造册报市招办。
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考生一律不得在本市报名考试。常住户口在我市的考生也不得在外省(市)报名考试。
第八条  报名时,凡享受各类照顾政策的考生,均应出据有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指定专人负责审核认定并填涂有关栏目,未经认定不得填涂。
第九条  普通高中、中职(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校、成人中专,下同)毕业生,可以报考普通高校,也可以报考单独考试的高职专科班。职教师范本科班限招中职毕业生(不含技工校毕业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认真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时考生应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名时考生须交验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外地迁入我市的还要交验户口簿,并按《考生必读》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表卡。

第三章 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组成。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几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的客观信息表、主观信息表、体检表、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负责制作。在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对考生进行数码摄相并保证电子图像准确清晰。
为了确保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组织考生认真填涂各种表卡,保证信息绝对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必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签字认可后,才能上报市招办。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集中统一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作好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招办[2003]38号)和《考务细则》中档案管理的要求组建和保管考生的纸质档案。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领取纸质档案到录取学校报到。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应根据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市招办下发的录取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好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

第四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十五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第十六条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的主观信息表中。
第十七条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道德品质恶劣的;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和卫生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市招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体检医院应是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第二十条  体检医院应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市招委将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三条  军事、武警院校招生体检及面试工作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检标准和市招办、重庆警备区政治部联合制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招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在填报志愿前通知考生。体检收费标准,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报名结束后,3月底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负责同志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体检工作质量。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肃体检工作纪律。

第六章  招生计划及章程
第二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方能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需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编制,按规定时间通过网络远程报送市招办。
第二十八条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审查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普通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在渝招生的普通高校还应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于报送来源计划时报送我办,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九条  考生填报升学志愿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考生填报志愿应以《重庆招考信息》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院校章程为准,所填的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和代码必须准确。考生一律通过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加强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切实搞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加强对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指导考生根据国家需要和个人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要正确处理好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关系、市内院校志愿和市外院校志愿的关系、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的关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防止志愿失衡、内倾等现向,促进生源合理配置,提高合格学生录取率,使各级各类学校不仅能圆满地完成招生计划,而且要保证录取新生的质量。
                
第八章  考   试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由市招委统一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招委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统考试题(含分省命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前为绝密级,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考试后为机密级。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考的文综、理综、日语和俄语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制定;语文、数学、英语和职教高职试题由市招办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招办根据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统一制定。所有试题由市招办委托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在保密等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招办,市招办立即报告教育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和试卷的绝对安全。凡出现失、泄密事件,均按规定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考点原则上应设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得擅自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如果确实需要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设置考点的,必须报市招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要切实按教育部和市招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要严格执行《考务细则》,按规定选派和培训考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高考的督促检查工作,在高考期间,市招委将向各区县(自治县、市)派出督考和巡考组,深入考点检查了解高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第三十八条  考试类型为:文史类(含艺术、体育,下同)、理工农医类(含艺术、体育,下同)、职教高职类[含种植与养殖类、建筑类、财经类、电子类、机械类、涉外与旅游类、公关文秘类、计算机类、医药与卫生类、艺术(服装)类,下同]、中职直升类、预科直升类、体育单招类、外语非通用语种(小语种)单招类、残疾考生单招类。
第三十九条  各类考试的考试科目
一、文史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二、理工农医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上述两类考试中,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仍然要对考生的听力进行测试。
三、职教高职类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
高职艺术类考生按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办法参加专业考试,不再参加专业综合课考试。
四、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科目   日期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数 学 外 语
五、职教高职类统一考试时间安排:
科目   日期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 文 专业综合
15:00-17:00 数 学 英 语

第四十条  凡参加统一考试的各类考生均实行一生两号(报名号、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由市招办统一编排,准考证由市招办采用加密的办法统一印制,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于考试前一天发给考生本人,考生凭证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和已被保送或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发准考证。

第九章  评   卷
第四十二条  评卷场设在西南师范大学。实行“市招委领导,市招办组织,西南师范大学承办,评卷质量与奖惩挂钩”的管理体制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  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面施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评卷工作按市招委和市教委印发的有关评卷文件执行。成立评卷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卷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十章   外语口试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院校(系、科)的考生,除进行外语听力考试和笔试外,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统一组织进行,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普通高校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录取工作,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一切准备,确保网上录取的顺利、安全和成功。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市招办要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四十九条  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招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划定。
第五十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应用技术本科);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有高职[专科]计划的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高职(专科)第二阶段(独立学院、民办学院、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高职专科)。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录取批次同步进行。
第五十一条  提前批本科设一个一志愿、一个二志愿;提前批专科设一个一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均设一个一志愿、两个平行的二志愿和三个平行的三志愿;高职(专科)第二阶段设五个平行的一志愿。
第五十二条  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要处理好考生分数与志愿的关系,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第一志愿不足招生计划的院校,提供下一志愿或调配志愿档案。对第一志愿已足调档比例的院校,加上第一志愿未出档的高分(在录取时由录取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情况决定)二志愿档案,不计入第一志愿院校的调档比例,同时出档供高校审录,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第五十三条  各高校应严格依据市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学校未经市招办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市招委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第五十四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且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等学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
第五十五条  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高等学校应尽量照顾录取。
第五十六条  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实行一次录取,不再进行补录。
第五十七条  录取时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二、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市外院校;
三、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四、现役军人子女。
第五十八条  录取时,下列考生若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要求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一、可加20分的考生: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2005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2.经教育部公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一等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限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五科)省(市)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此类考生报考市内高职专科学校和普通高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可再加10分)
5.获得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 报考一般本科院校或高职(专科)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可加15分的考生:
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并经市统一认定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可加10分的考生: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2005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其中“三好学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重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优秀学生干部高考成绩必须达到一般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者,才能享受加分;
2.烈士子女;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其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市内高职专科学校和普通高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可再加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5. 报考重点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可加5分的考生:
1.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
2.报考重庆市内院校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和巫溪、城口两县的考生;
3.报考农林、轻工、纺织、石油、地矿院校的考生(不含调配志愿);
4. 报考东北、西北地域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含调配志愿)。
五、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控制线下5分以内(含5分)可视为达线。
第五十九条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六十条  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调剂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六十一条  少数民族和库区移民两类考生若具备多项加分条件者可以再累加一项最高分值加分,但累加后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其余考生的各项照顾不得累加。  

第十二章  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第六十二条  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
少数民族本科班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2003]2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中央部委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重庆市属院校除招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外还可招收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80分;招收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60分。
第六十四条  国防三线预科班招生
国防三线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0分投档。
第六十五条  民族班和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并下达,否则不安排招生。

第十三章  艺术、体育和国防生招生
第六十六条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文化部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5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5]5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体育院校(系、科)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5]6号)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章   保送生、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单独招生
第六十九条  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重庆市关于200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办[2003]21号)执行。
第七十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独招生严格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体育总局<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招办发[2005]7号)文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按国家及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职教师范本科招生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高等学校的软件及软件相关专业招生工作,按教育部[2003]7号文件执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另文通知。
               
第十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七十四条  新生严格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
第七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十七条  各在渝招生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教委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办公室履行职责,做好招生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招生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招办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工作目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九条  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第八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第八十一条  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十八章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第八十二条  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和非常关心。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招办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第八十三条  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在招生过程中严格贯彻“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八十四条 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要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影响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区县(自治县、市)招委和市招办,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八十五条  依法治招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  招生工作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工作,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要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原则,配合和支持招生部门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十七条  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宣传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健全及时、完整、正面发布招考信息的制度,发挥好宣传舆论工作的正确导向作用。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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