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日,孩子们都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但是,南京江宁区的两个六年级女孩,却在这个节日里结束了自己幼小的生命。那天下午,她们还在学校快乐地跳舞。傍晚回家途中,两人被瓜农指责偷了自己的西瓜,自行车和书包被扣下,瓜农让她们回家带1000元钱来赎取。但是,两个女孩再也没有回来,第二天上午,她们的尸体在河中被捞起。 “孩子没了,都是他害的!”两个悲痛的家庭将瓜农告上了法庭,一共索赔33万元。昨天,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名少女放学路上被指偷瓜后自杀》10月14日现代快报) 看到这则新闻,许多人都为那两个花季少女自杀感到无比惋惜。有人在谈论,一个西瓜就这样让两个花季的少女的生命逝去,这太不值得了。从有关的报道里面,更让人看到了一些很让人惋惜的东西。 为了一个西瓜,那位瓜农江某在无法核实她们的西瓜是否偷自家的情况下,就强行抢下了女孩的自行车和书包,“回家让你父母来赎,不然我就烧掉书包”。 据目击者称,他当时看到两个女孩一人推着自行车,一人捧着一个西瓜。江某见到后,一边追两名女孩,一边喊着:“你们偷我的瓜,给我站住。”追了几十米之后,江某将两个女孩拦下。江某说:“你们偷我的瓜,要赔钱。”女孩说:“西瓜是捡来的,不是偷的。”据了解,江某的瓜田旁边是小芬叔叔家的瓜田,目击者和江某都没有看到两个女孩从哪里弄来的瓜。 女孩不承认之后,江某就说要告诉女孩的父母和老师。女孩害怕了:“我没偷你的瓜,你不要告诉我爸妈,不然我会被打的。”(据《现代快报》) 遭遇这位瓜农的粗暴言行。正处于青春期的两位女孩子定然感到无地自容,无奈之下,她们两人选择投河自尽。是不是在瓜农跟她们交涉的时候,有其他事情发生,报道没有涉及,现是无从考究。但是一个正常的情况下,女孩子为了不背“偷瓜贼”之名,也不致以自杀。 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猜测只是一个猜测,终究不能改变什么的。唯一能解决问题的是以法律为准绳。那位瓜农江某强行抢下了女孩的自行车和书包,并要求“回家让你父母来赎,不然我就烧掉书包”,加之没有报警又不能有人证实那两个女孩子的“偷贼行为”,做出此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违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都是他害的,他敲诈、恐吓害死了孩子!”两家人将悲伤和愤怒对准了江某。(据《现代快报》)那两个女孩的家长认为,瓜农江某语言上对她们进行了有意无意“恐吓威胁”。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就是在对她们的人格否定(侮辱)。在扣押她们的自行车和书包情况下,江某就说要告诉女孩的父母和老师。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要受治安处罚。《刑法》第246条对侮辱罪也作了规定。显然,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在司法部门认定其盗窃行为下,所进行有意无意“威胁”的是一种侵犯人格、名誉的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扣留她们书包和自行车,加之要她们赔钱,使人感到不堪凌辱,造成被害人羞愧自杀的严重后果,就构成侮辱罪,要负刑事责任。 事后,两家人将悲伤和愤怒对准了江某,并将其告上法院。报道中称,法院还没有对此事进行审判。以上讨论本人只是根据报道中所做出的法律判断。对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还是拭目以待。 还有就是家长的素质以及教育方式是存在问题,在“女孩害怕了,‘我没偷你的瓜,你不要告诉我爸妈,不然我会被打的。’”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殊不知,一般农村人父母的素质比较低,对人对事可能是“粗暴”点,发现孩子犯事无论对错与否,往往就会首当其冲的打骂自己家的孩子,这样给孩子们的心灵留下阴影。以后,遇到什么事情都是很害怕父母知道,更害怕父母的打骂。家庭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两个女孩子投河自杀的一个原因。 一个西瓜换走了两位花季少女的幼小生命,实在让人痛心。记得以前媒体报道,有一果园农民为了自己的种植的荔枝、芒果不被人家的孩子偷摘,故意用农药喷洒那些果实,导致自己村的几位孩子“偷摘”后吃用中毒死亡。让类似这样事情少发生不发生,当事人少唱高调少较真,不要藐视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更不要置法律于不顾。一个“自以为是想当然”的行为,可能是破坏了人家一个美满的家庭,有时候也是会让自己赔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