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1999-2-1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判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B.人民法院对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机动车行驶证,也可以查封汽车
C.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认为该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案】D
【考点】举证责任倒置、财产保全措施、上诉案件的裁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详解】该题是一道典型的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法多个内容的试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l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是正确的,不属于应选项。《高法民诉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财产。”故B项也是正确的,不属于应选项。《高法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属于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另外,《高法民诉意见》第23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表述错误,应入选。
2. (1999-2-14)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A.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B.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C.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口头异议
D.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
【答案】B
【考点】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9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
3.(1999-2-15)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C.裁定发回重审
D.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应指明一审法院在回避问题上的错误
【答案】C
【考点】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本题中,二审法院已经查清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一审中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将该案件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1999-2-16)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1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答案】D
【考点】企业法人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
【详解】《高法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中的合同纠纷,应当将甲市物资租赁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5.(1999-2-17)1992年4月,黄小武诉黄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黄亮每月给黄小武赡养费80元。1998年8月,黄小武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赡养费增加到240元。对于黄小武的这一行为,D市C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按通常的起诉行为看待,作为新案处理
B.按申请再审处理
C.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D.不予立案,并告知黄小武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答案】A
【考点】有关赡养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详解】《高法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两份起诉时隔六年多,随着人均消费的增加,黄小武给付的赡养费也应该有所增加,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6.(1999-2-18)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B
【考点】执行中止的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本题中,李雄虽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他只是暂时失去收入,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能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本题中,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应当视为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7.(1999-2-19)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1998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199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199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1998年6月18日就管辖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杨迪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杨迪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答案】D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上诉期的特别规定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题中的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其上诉期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依法属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30日内提起上诉,本题中的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没有超过上诉期限,因此其上诉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8.(1999-2-20)王大生诉刘华借款纠纷一案由S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刘华返还王大生借款本金1500元,驳回了王大生要求刘华支付利息的请求。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刘华上诉,王大生未上诉,但他在答辩状中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让刘华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对王大生的该请求,二审法院如何办理?
A.必须予以审查B.应当予以审查
C.可以不予审查D.一律不予审查
【答案】C
【考点】二审的审理范围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在本题中,王大生没有上诉,而上诉人刘华的上诉请求不包括支付借款的利息,因此二审法院对王大生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9、(2000-2-1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
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D
【考点】民族自治区地方的立法权限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10、(2000-2-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其他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第6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支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当事人资格。因此,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而曲塘储蓄所则属于该支行的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所以本案中,陈辉应当以A县支行为被告,正确答案为C。
11、(2000-2-14)田某数年怠于催讨债款,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但田某执意要提起诉讼,以讨个公道。对此,有人劝阻他,并帮助他分析下列几种对其不利的情形,请问:下列哪种分析是正确的?
A、超过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诉权,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B、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当事人执意要起诉的,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后查明中、中断、延长事由的,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
D、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对眼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考点】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的处理
【详解】《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注意,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和诉权,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为是对实体权利的裁判,所以应当用判决而不是裁定。
12、(2000-2-15)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御,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B、乙市
C、丙市D、丁市
【答案】D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对被监禁的人薛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所以本案应
由张某的户口所在地丁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13、(2000-2-16)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件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应列谁为原告?
A、齐七
B、齐七齐六
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
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
【答案】C
【考点】继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详解】《民事诉讼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
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所以本案的原告应当是齐七、齐六、齐二、齐五,正确答案为C项。
14、(2000-2-17)张三和李四是邻居。1998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要,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拆
C、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答案】D
【考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详解】《民事诉讼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
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所以本题答案为D。
15、(2000-2-18)199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在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B
【考点】执行的地域管辖
【详解】《民事诉讼意见》第256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中,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正确答案为B项。
16、(2000-2-19)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交乙公司告上法庭。对此乙公司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开庭审理中,甲公司举出充分证据,乙公司败诉几成定局,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
B、判决该仲裁协议无效
C、如甲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没有异议,则裁定驳回起诉
D、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移交有关仲裁委员会审理。
17、(2000-2-2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为多长时间?
A、3个月 B、1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答案】A
【考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及法院的应诉管辖权
【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就本案而言,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但在合同争议发生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时,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
应诉答辩,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而乙在开庭审理后才出示仲裁协议,法院不需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就可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正确答案为A项。
18、(2000-2-21)上海市兴隆公司与宁波市西宁公司在东台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温洲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兴隆公司与西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兴隆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台市未设仲裁委员会,但上海、宁波、温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兴隆公司应当怎么办?
A、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宁波市或温州市的法院起诉
【答案】D
【考点】申请执行的期限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
月。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9.(2002-3-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考点】当事人双方都被监禁的管辖问题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李平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这时王坚被监禁已经超过一年以上了,所以依据《民诉意见》第8条,应当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到本案就是C市丁区法院管辖。
20.(2002-3-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林层的父亲林呵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答案】A
【考点】未成年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认定问题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林晨和周童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参加诉讼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作:勾法定代理人,所以林晨的父亲林河为林晨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正确的。而正确的做对本题还涉及到对李霞地位的认定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诉讼中来,其特征:(1)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2)独立的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的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第三人参加。
21.(2002-3-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
【详解】对于A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ll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林秀虹是本案中的被告,按照此条意见的规定,林秀虹的起诉不受6个月的限制。对于选项B根据一《仲裁法》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这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选项C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_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C选项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选项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赵永顺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应属于“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因此法院应不予受理。
22.(2002-3-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殃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对于本案在二审中原审被告陈治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所以答案为D。
23.(2002-3-25)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详解】《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本题是纯考法条题,掌握了此法条,本题的答案就一目了然了。
24.(2002-3-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B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详解】对于A项,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条规定的很明确即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因此A是正确的。对于B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52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当事人可以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上诉,所以B是错误的。对于C项,根据《民诉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以,C是正确的。对于D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项应当为正确的。
25.(2002-3-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的问题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了解了此法条就不难得出正确答案应当为C。
26.(2002-3-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考点】诉讼标的的问题
【详解】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原告依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交付车辆的合同,买卖关系是诉讼标的,而车辆则是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是任何一个诉都必须具备的,但诉讼标的物未必每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二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请求的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如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对于本题而言原告依租赁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那么房屋租赁关系应为诉讼标的,房屋和租金则应为诉讼标的物。所以选项A应当属于诉讼标的物,B应当为诉讼请求,D项应当为诉讼法律关系;只有选项C表述的是诉讼标的,所以答案应为C。
27.(2002-3-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D
【考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详解】根据《民诉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
28.(2002-3-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详解】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问题,目前学术上还有一些争论,但通说的定义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通说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为人民法院。对于统一司法考试而言,它考查的应当以通说为准,所以对于本题,只有D选项有人民法院,答案应为D。二、多项选择题
29. (2003-3-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甲受的伤是否是由乙家的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的事实是由甲主张所致,所以应由甲承担举证责任。乙对于自己有没有过错承担事谴责任。
30. (2003-3-22)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考点】二审终审制及诉讼终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乙的死亡,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第一审的判决,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并没有生效a所以,离婚判决并没有生效,当事人的婚姻由于乙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31. (2003-3-23)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
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
【详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选D。
32. (2003-3-24)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离婚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选C。
33. (2003-3-25)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A
【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f司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对予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吴某与王某订立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所以原告王某应向被告吴某的住所地甲市的法院起诉。故选A。
34. (2003-3-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点】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崔某,而实际经营者是赵某,所以二人是共同被告。故选C。
35. (2003-3-27)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考点】精神损害的诉权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 (2003-3-28)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裁决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C
【考点】中止执行的事由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终结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37. (2003-3-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对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8. (2003-3-30)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反诉与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题中,刘某妻子对于刘某与杨某之间的争议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提出反, 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反诉的诉讼主体具有同一性,必须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题中,被告针对的并不是本诉的原告,而是原告的妻子,所以不能适用反诉程序。因此,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39.(2004-3-35)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
D.某案的生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答案】B
【考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定情形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D项中,因抗诉范围仅限于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对调解书不能进行抗诉。案件中的证人收受当事人礼物的,除非因此而导致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不得仅以此为由提起抗诉。故本题中C、D均不正确,而A项中审判长虽然有犯罪行为,但并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
40.(2004-3-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中诉的分类
【详解】民事诉讼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以当事人双方对其相互间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为前提,变更之诉以法律关系存在为基础,而给付之诉主要是请求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包括请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B项中,丙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丁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C项中,孩子本属男方抚养,该男子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孩子的抚养法律关系并确立孩子与其前妻的抚养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王某的诉讼目的是消灭其与李某间的抚养法律关系,因此也属于变更之诉;只有A项,甲起诉目的是要求乙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属于给付之诉。
41.(2004-3-37)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
A.提出管辖权异议
B.提起反诉
C.提起上诉
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答案】A
【考点】委托代理中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授权)和特别代理(又称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的区别和认定
【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特别代理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而在一般代理中代理人则无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
42.(2004-3-38)蔡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赵、钱、孙、李起诉,蔡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答案】D
【考点】缺席判决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六种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137条规定了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显然,本题被告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不属于以上法律列举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的失踪,不知去向,也无法确定下一次开庭的时间,所以不能适用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的被告突然失踪,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因此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3.(2004-3-39)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
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
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
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答案】A
【考点】代位权诉讼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44.(2004-3-40)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可以由原告指定
C.可以由被告指定
D.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确定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5.(2004-3-41)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答案】C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详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原因在于:(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而不能由法院追加,其有权选择是参加本诉还是另行提起诉讼,如其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人民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该第三人认为通知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没有必要提出管辖权异议;(2)即使受诉法院对参加之诉没有管辖权,因参加之诉与本诉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取得了参加之诉的管辖权;(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一般情形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46.(2004-3-4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
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B.撤回仲裁申请
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答案】D
【考点】仲裁制度中和解协议的效力
【详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本身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未经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以法定形式确认,所以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7.(2004-3-43)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答案】D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涉“刑”问题
【详解】本题中,张某的起诉对象是银行,张某和银行之间的民事诉讼并不直接牵涉到李某。对李某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也不影响到张某和银行这对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因此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本题注意对诉讼中止的理解,《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诉讼中止情形包括:“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但本题中只要银行保管的物品丢失,就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不适用。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因李甘不是民事案件的被告,不存在这个可能性。
48.(2004-3-44)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B
【考点】留置送达制度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9.(2004-3-45)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答案】C
【考点】撤诉制度、处分原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详解】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
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我们认为:1.当事人起诉(包括原告起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50.(2004-3-46)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规定第8条第2款中对默示承认做了明文规定,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院充分说明和询问仍未置可否的,法律推定其认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